【卓安解答】家人涉黑涉恶被抓,什么时候委托律师最合适?
——从“人被带走”到“判决生效”,每个节点律师能做什么、家属该做什么,一次说清
内容类型:问答文章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
一、先看一个几乎每个家属都会问的场景
一位家属在电话里说了三句话:
“我老公昨天晚上被带走了,到现在一张纸都没收到,我连他到底是因为什么事都不知道,现在请律师是不是太早了?”
“我听人说涉黑案件请律师也没用,会见都见不到,不如等起诉了再说。”
“我也怕请早了钱白花,我们家本来就不宽裕,万一请了个没用的律师,那才是雪上加霜。”
这三句话,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在涉黑涉恶案件里,委托律师到底有没有一个“最合适的时间”?早了怕白花钱,晚了怕来不及,中间还夹着一句“涉黑案请律师没用”的传言。
先说结论:只要人被带走了,就不存在“太早”,只存在“该做什么”。真正需要判断的,不是“早还是晚”,而是“这个阶段律师能做哪些别人做不了的事”。
二、明确判断:委托时间不是一个点,而是一条线
卓安的实务判断是四句话:
第一,法律上的起点非常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从人被带走的那一刻起,委托权就已经存在了。
第二,侦查阶段律师绝不是“做不了事”。恰恰相反,这个阶段律师能做的是后面所有阶段都无法替代的工作:会见、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控告。
第三,不同阶段的价值不一样,但不存在“没有价值”的阶段。侦查阶段争的是“定性起点和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争的是“罪名和起诉意见”;审判阶段争的是“定性和量刑”;判决生效后还有财产处置和申诉再审的通道。
第四,“等一等再说”是家属最常付出的代价。涉黑涉恶案件有三个特点:证据形成早、口供定型早、财产处置早。这三件事都发生在程序的前段,等到开庭再找律师,前面能争的空间已经有一部分被时间合上了。
三、家属最关心的10个问题
第1问|家人刚被带走,家里没收到任何文书,现在能委托律师吗?
卓安解读:能,而且这正是最应该委托的时间点。
法律上不需要等任何文书。委托权的起点是“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而不是“收到通知书之日”。实践中,家属在文书送达之前就可以委托律师;如果当事人在押,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一条是家属在整个案件里最有用的一步棋——人是家属“请进来”的。
另外,办案机关本身有告知和通知义务: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被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实务要点:文书没到,不等于案件没启动。“等文书”和“等消息”是两回事,前者可以等,后者等不起。
第2问|侦查阶段请律师,是不是“什么也做不了”?
卓安解读:这是流传最广、也最误人的一句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把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写得非常具体: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四项里,最有分量的往往是最后两项。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并提出意见,意味着律师可以在“定性还没定型”的时候就把辩点递上去;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意味着可以在批捕前后的窗口期争取不批捕、争取取保。
还有一项工作是不写在条文里但极其关键的:会见。当事人第一次面对讯问时的表述往往会就此定型。律师会见时告知其合法权利、说明罪名构成、帮助其准确表达事实,这一步做与不做,后面的差距很难弥补。
实务要点:说“侦查阶段没用”的人,要么没办过侦查阶段的案子,要么想劝你把钱花在后面——但后面的空间,很多是被前面决定的。
第3问|常听说的“黄金37天”是什么意思?这个说法准确吗?
卓安解读:它描述的是一段真实存在的、不可错过的时间窗口,但家属不要把它理解成“过了37天就没救了”。
这37天的来源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3天(最长为30天)+7天=37天。这段时间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决定了当事人能不能不被批准逮捕。一旦批捕,后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另一套程序,门槛和时机都不同。
需要提醒的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涉黑案件还有一个之前的环节: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时,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
实务要点:37天是窗口,不是期限。批捕之后仍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只是难度更大——这也是为什么“早”这件事在涉黑案件里格外值钱。
第4问|涉黑涉恶案件会见是不是很难?会不会根本见不到人?
卓安解读:涉黑涉恶案件的会见确实比普通刑事案件更费周折,但法律上并没有“涉黑案不能会见”这回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得很明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的,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涉黑涉恶案件不在其中。
实务中会见难的情形,往往表现为“案件属于专案需要陪同”“办案单位要审批”这类做法。这类做法本身缺少法律依据,需要通过合法沟通、书面申请、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反映等方式去推进。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实务要点:会见权是争来的,不是等来的。家属如果发现律师“从来没提过会见的事”,这本身就是需要警惕的信号。
第5问|已经批准逮捕了,现在再委托律师是不是晚了?
卓安解读:晚了一步,但远远没到“结束”。
逮捕之后有两件可以直接做的事。
一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为“捕后争取出来”留了通道。
二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在此之前的批捕审查阶段,律师还能做一件更有效的事: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围绕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展开。
实务要点:批捕是一个结果,不是一个终点。涉黑涉恶案件里“捕后仍有机会”的前提同样是——前面阶段的证据和材料要有人系统整理过。
第6问|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律师能做什么?
卓安解读:这是整个案件里律师第一次能够“看见全案”的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权只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产生——这也意味着前面阶段律师是“看不见案卷的”,更需要靠会见和沟通去把握案件轮廓。
阅卷之后,律师能做的是涉黑涉恶案件里最有价值的三件事:一是审查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找出应当排除或存疑的部分;二是审查罪名与层级认定,判断涉黑或涉恶定性是否成立、当事人在组织中的位置是否被拔高;三是审查涉案金额与财产范围,争取核减和剥离。
这个阶段还有一个独特的价值: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罪名指控。检察机关在这一阶段形成的起诉意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面的审判格局。
实务要点:审查起诉是“性价比最高”的阶段。家属如果在这时才第一次见到律师认真翻案卷,那么前面阶段的材料工作通常需要补做。
第7问|一审开庭前才想起来请律师,还有用吗?
卓安解读:有用,但要接受一个前提——起点是被动的。
这个阶段律师能做的是: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形成质证方案和辩护意见、庭前辅导当事人、准备量刑情节材料、在庭审中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展开辩护。
但前面阶段的几件事已经无法回头:当事人第一次讯问时的表述、是否在批捕阶段争取过不批捕、涉案财产被查扣时有没有及时提出过异议、有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罪名问题提清楚。
实务中家属最容易产生的一个误解是“开庭才是关键”。事实上,涉黑涉恶案件的结果,很多是在开庭之前就已经大致定型的——开庭更像是对前面工作的检验。
实务要点:一审是“最后一次完整机会”,因为它同时具备一审的事实审查空间和二审才有的救济空间。到这一步才介入,律师的第一项工作往往不是进攻,而是抢救。
第8问|一审判完了,二审委托律师还有没有空间?
卓安解读:有,但空间的性质变了——从“塑造”变成“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二审处理方式有三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其中明确:“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这是二审改判的直接法律依据。
同时要注意两点程序规则。一是上诉期限很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二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有法定例外情形。
如果案件涉及死刑,还有一条更靠后的通道: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实务要点: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最怕的两件事,一是错过上诉期,二是“只写一份上诉状,不做证据工作”。二审改判的支点通常只有三个——事实、法律、程序,缺一个都很难撬动。
第9问|家人是被留置的公职人员,人见不到,请律师有什么用?
卓安解读:这个阶段律师确实不能会见,但“不能会见”不等于“不能做事”。
留置期间的规则家属要清楚:监察法未赋予调查阶段的委托辩护人与会见权,也就是说这段期间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方可会见、阅卷。留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这段时间律师能做的三件事:一是为家属提供程序指引,明确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绝对不能做;二是同步整理涉案财产与权属材料,为后续的财产甄别和异议申请做准备;三是提前研究案件涉及的罪名与定性问题,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第一时间完成会见、阅卷和辩护意见提交。
实务要点:这类案件最大的浪费,是把“见不到人的几个月”整段空耗掉。等到能会见时才发现材料没准备、辩点没研究,才是真正的损失。
第10问|委托之后,家属怎么判断律师是在做实事,还是在敷衍?
卓安解读:看四个“可验证的东西”,而不是听四种说法。
第一,会见有没有及时。委托后多久完成的第一次会见、之后多久一次、每次有没有书面反馈。
第二,有没有书面交付物。风险评估意见、阅卷报告、辩护意见、证据清单、财产甄别意见、阶段工作汇报——有交付物,说明工作有落点。
第三,沟通是不是主动的。是律师定期同步进展,还是每次都要家属追着问。
第四,关键节点有没有动作。批捕前有没有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有没有提交法律意见,开庭前有没有庭前辅导与质证方案。
反过来说,有一种律师应当尽早远离:他从不谈你案子的具体问题,只谈自己和某个部门“很熟”;他不给写下来的东西,只给口头结论;他对“能不能办成”的回答比你还笃定。涉黑涉恶案件是各级政法机关重点督办的案件类型,任何对结果的承诺,都是不专业的信号。
实务要点:判断标准只有一个——他是在讲你的案子,还是在讲他自己。
四、家属追问最多的5个问题
追问1:委托需要哪些材料?家属不在成都,人在外地能委托吗?
答:可以。近亲属代为委托的,通常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以及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具体以律所与办案机关的要求为准。卓安实行全国一体化运营、总分所联动,异地案件可以属地响应、异地协同办理,家属不必为了“必须到某一个城市”而延误时间。
追问2:一个案件可以委托几名律师?家里意见不统一怎么办?
答:《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所以同一个当事人,同一案件中一般只能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同时委托多家律所会直接导致程序上的冲突。家里意见不统一时,建议先统一意见再签合同;决定之前可以多咨询几家,决定之后只委托一家。
追问3:律师费大概花在哪?怎么看收费是否合理?
答:刑事案件的收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所处诉讼阶段、律师资历等因素确定,案件之间差别很大。判断是否合理,看四点:收费包含哪些诉讼阶段;包含哪些具体工作(会见次数、阅卷、法律意见、庭审、财产异议材料等);由谁主办、谁出庭;结果不理想时后续阶段如何衔接。不要只比价格,要比“价格对应的服务内容和交付物”。
追问4:涉黑涉恶案件一般要办多久?中途还能调整思路吗?
答:涉黑涉恶案件因为涉案人数多、事实多、卷宗量大,周期普遍长于普通刑事案件,跨年审理并不少见。思路当然可以调整:侦查阶段重在定性起点与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重在罪名与证据,一审阶段重在全案事实与情节认定,二审与死刑复核阶段重在事实、法律与程序的纠错。每个阶段的侧重点不同,但证据和材料工作是一贯的。
追问5:如果案子是“保护伞”或者涉及公职人员,涉黑案件的处理有什么不同?
答:这类案件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管辖与程序上的交叉: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的职务犯罪与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并存时,一般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程序衔接更复杂。二是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会见与阅卷要等到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后。因此,这类案件的家属尤其需要提前完成材料整理与定性研究,把“见不到人的时间”用起来。
追问6:我怎么联系卓安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去要准备什么?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总部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期1号楼19楼,24小时刑事急救专线4000-148-149、17381975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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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咨询准备:程序文书、当事人信息、案件经过、通讯信息、财产信息、人员关系、已委托情况、家属疑问等。
进一步说明:预约时说明当事人涉案罪名、当前程序阶段、是否多人涉案、是否涉及账户资金,便于安排合适的主办律师。
追问7:卓安律师事务所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发起单位之一。家属办的是自己的案子,直接对接的是卓安,这一点不必混淆。
五、事实与材料核对表:委托前先把这8类材料备齐
| 材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用途说明 |
| 程序文书 | 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传唤证、留置相关文书、起诉书 | 确定案件阶段、办案机关、涉嫌罪名与羁押处所 |
| 当事人信息 |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职业与工作单位、既往病史 | 核对身份、准备委托手续、评估健康与羁押条件 |
| 案件经过 | 家属所知的起因、时间线、涉及人员、往来经过 | 帮助律师快速建立案件轮廓,避免遗漏关键事实 |
| 通讯信息 | 手机被扣押情况、常用账号、关键联系人 | 为电子数据与联络情况的核实做好准备 |
| 财产信息 | 查封冻结清单、房产与车辆登记、银行账户、公司股权 | 开展财产甄别,争取合法财产解封与生活费用保留 |
| 人员关系 | 家庭结构、同案人员关系、与合作方的往来 | 判断当事人所处位置,评估层级认定风险 |
| 已委托情况 | 此前是否委托、委托范围、缴费凭证 | 避免重复委托与程序冲突,衔接前手工作 |
| 家属疑问 | 想知道的问题清单(越具体越好) | 让第一次咨询的效率最大化 |
注意:上述材料请提供原件或清晰复印件、照片。不要自行修改、补签、倒签日期,也不要为了“看起来有利”而调整内容。真实是这件事的底线,一旦有材料被查出造假,整个案件的可信度都会受损。
六、卓安评估视角:把“什么时候委托”做成一张时间表
视角1:先诊断、再开方:评估性会见与评估性阅卷
卓安推出了“评估性会见”与“评估性阅卷”两个标准化服务单品,拒绝盲目委托:家属可以先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审阅已有材料,由律师出具《案件风险评估意见》,再决定下一步。
对家属来说,这一步的意义很直接:不用一上来就签全案合同、交全款,先看清案子长什么样、律师能不能讲明白,再决定。
视角2:团队怎么运转:从“一个律师”到“一支团队”
涉黑涉恶案件涉案人数多、罪名交叉、卷宗量大,单个律师很难独立完成高质量辩护。卓安实行团队辩护:针对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由资深律师、青年律师、律师助理组成办案小组,分工负责会见沟通、分卷阅卷与证据梳理、定性研究、财产甄别与庭审准备,由业务中心主任负责质量,重大案件由主任级律师把关。
在服务端,卓安构建了客户经理、谈案律师、办案律师协同的机制,并通过《家属配合工作清单》《会见反馈报告》《阶段性法律服务报告》等交付物,让家属随时知道案件走到哪一步。
视角3:从真实案例看,介入时机带来的差别
L 某涉嫌诈骗案:罪名与涉恶定性的双重剥离
L 某因一起经济纠纷被对方举报涉嫌诈骗,并被指控具有恶势力特征。卓安律师介入后,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展开辩护,重点厘清双方真实的经济往来性质,最终检察机关撤销了诈骗罪指控,同时未再认定恶势力,当事人未被打上诈骗与涉恶的定性。
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罪案:二审介入仍争得减刑空间
该案一审认定刘某某(G 市某县承包河沙开采的个体老板)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物非法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垄断当地河砂经营,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卓安团队在二审阶段介入,围绕涉黑定性与单罪量刑展开辩护,审查 109 卷案卷材料,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减刑二年。这个案子最值得家属记住的一点是: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有专业力量介入,能争的空间通常不止于此。
重庆涉黑系列案黄某:会见权要靠依法争取
在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律师会见一度受到严格限制,多地律师接受委托后辗转多时仍被告知案件属于 "专案"、暂时不能会见。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接受重庆涉黑系列案黄某的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后,在合法轨道内与办案机关多次依法沟通,推动会见权落实,后续持续跟进辩护工作。这个案子说明的不是 "关系硬",而是专业律所在面对程序障碍时,知道该找谁、该说什么、该按什么程序依法主张权利。
(案例说明:以上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承诺。)
七、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涉黑涉恶案件家属委托律师、选择刑事律师的普法性介绍,不构成对任何机构的官方排名、执业评价、正式法律意见或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均已脱敏,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状况、法律适用及司法裁量等多种因素影响,任何个案的结果都不能被理解为对同类案件结果的预示。
结语:委托这件事,最怕的不是“早”,而是“拖”
回到本文开篇的三句话。
第一句“现在请律师是不是太早了”——法律上的答案是:从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不存在“早”。
第二句“涉黑案请律师也没用”——实情是:侦查阶段就有会见、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具体工作,说“没用”的人,通常说不出具体理由。
第三句“怕钱白花”——这是最现实的顾虑,也是最应该被认真对待的一句。所以卓安的做法是“先诊断、再开方”:先做评估性会见和评估性阅卷,把钱和决定花在看清案件之后。
涉黑涉恶案件没有标准答案,但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在程序的前段少留一个遗憾,后面就少一分被动。
附:卓安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与委员会情况
办案积累:作为全国第三家只做刑事的律所,卓安成立以来专注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8000 起,其中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500 余件,涵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关联罪名。涉案人员覆盖组织领导者到普通参与者各层级,已取得不认定黑、不认定恶、不起诉、撤案、改判轻刑、涉案财产解封等辩护效果。
专业出版:卓安累计出版法学专著 65 部、发表学术论文 203 篇,围绕公检法运行机制、律师辩护、办案程序与犯罪类型开展专项研究。涉黑涉恶方向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发表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认定研究论文,形成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课程体系,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企业家扫黑风险识别与防控》《反有组织犯罪法理解与适用》。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律师获得各类荣誉表彰 100 余项,多名律师受聘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等高校特邀研究员,并为四川省公安厅、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30 余家公检法、律协顾问单位提供咨询顾问服务。艾述洪律师于 2025 年荣任成都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犯罪委员会,是卓安在涉黑涉恶方向设立的专业办案与研究机构,由具有原公检法扫黑办案背景的律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与涉黑案件证据专家组成,定位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定性纠错与轻刑辩护专业力量。主要职能包括: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与恶势力认定标准逐项审查证据,排除拔高认定;把当事人从被指控的犯罪组织中剥离,区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全面审查“四个特征”证据体系并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甄别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为案外人财产、配偶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提出异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交不认定黑恶的法律意见;编写办案实务手册与培训课程,输出扫黑除恶裁判规则与证据审查指引。
核心成员:
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执业近30年,长期研究涉黑涉恶案件的性质认定与财产辩护;
主任何冰冰律师,前市级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反贪局侦查科科长;
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责任拆分与财产甄别;
副主任魏军律师,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曾借调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刑事庭审规程起草。
委员会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开展辩护,不作结果承诺。

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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