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解答】我在达州做网络舆情服务,帮客户处理负面帖子,怎么就成了涉恶的网络黑恶团伙?

2026-09-18

——“有偿删帖”与“合法舆情服务”之间隔着什么:网络黑恶的涉恶认定与软暴力升格 10 问

内容类型:问答文章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

一、先看一个几乎每个当事人都可能遇到的场景

“我在达州开了家传媒公司,主要做舆情监测和品牌维护。客户被网上发帖了,我们先评估内容是不是失实,然后帮客户找平台申诉、准备律师函、发布澄清声明。”

“但有些帖子平台不删,客户着急,我们就私下联系发帖人谈,谈成了给一笔‘撤稿费’。我一开始就觉得不太对,但客户愿意出,发帖人也愿意收,我以为这就是协商。”

“现在公司被查了,说我搞‘有偿删帖’、是网络黑恶,还说我这是‘舆情敲诈’。可我从没威胁过谁,是发帖人自己开价要钱的。这也能算犯罪?”

这三个问题指向同一个法律命题:网络空间里的“表达”与“交易”,什么时候会被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协商撤稿”与“敲诈勒索”之间,界限究竟在哪里?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坚持做“有温度、有力度的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品牌”,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落实“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化、产品化、团队化品牌”的定位;这份只做刑事、拒绝万金油的执业选择,贯穿卓安律师的每一次判断。卓安律师团队累计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500 余件,成功为 60 余件案件实现“脱黑摘帽”或重罪降格。结合卓安(达州)张罗主任十三年公安刑侦经验与卓安团队办理涉网型、敲诈勒索型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本文把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 10 个问题一次说清。

二、明确判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发帖”和“删帖”也不是天然有罪

第一,“有偿删帖”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应,不能按一般商业合作理解。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请注意这条的两个要件:一是“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由”,二是“威胁、要挟”。

第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另有对应条款。 同一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三,“软暴力”同样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实施。 2019 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列举软暴力手段时,明确包含“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方式。也就是说,隔着屏幕一样可以形成“心理强制、威慑”。

第四,涉网犯罪可以构成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该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这意味着“网络恶势力”不是修辞,而是法律概念。“我们只是做线上业务、不接触人”这句话,不是免责理由。

实务要点:这类案件的第一项工作,是把公司做过的每一单业务按“性质”分档:正规舆情监测与申诉、依法维权与律师函、付费删帖、以负面信息相要挟索财。 四档的业务流程、收费方式、沟通记录完全不同,混在一起谈只会越谈越重。

三、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 10 个问题

第1问|我开的公司做舆情监测和危机应对,怎么就成“水军”了?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水军”不是法律概念,法律看的是具体行为,而不是公司名字或业务描述。

舆情监测、危机公关、品牌维护都是合法业务。判断是否越界,要看三件事:一是内容是否虚假(有没有编造、有没有指使他人编造);二是手段是否正当(是向平台申诉、发律师函、公开澄清,还是组织批量账号刷屏、有组织地攻击特定对象);三是收费依据是什么(是服务费,还是“删掉一条多少钱”)。

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网络水军”的典型形态,是有组织地批量发布、转发、评论,或者有组织地以删除信息为条件收费。单纯的舆情监测与依法维权,不在这个范围内。

实务要点:把公司的服务合同、交付成果(监测报告、申诉记录、澄清声明)整理出来。能证明“我交付的是服务,不是删帖结果”,就守住了第一道防线。

第2问|有偿删帖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而不是普通民事交易?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因为法律关注的不是“有没有收钱”,而是“对方为什么愿意给钱”。

2013 年网络司法解释第六条之所以把“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由索取财物”直接指向敲诈勒索罪,是因为这类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对方对名誉、商誉受损的恐惧来获取财物。它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完整结构:行为人制造或利用了对方的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获利。

如果帖子内容是真实的、发帖人有正当的批评权,那么要求对方“付费删帖”,性质就更加明显——你要求对方为“不曝光真实信息”付钱,这本身就是以损害相要挟。 反过来,如果帖子内容确属捏造,权利人依法要求平台删除、或通过诉讼维权并主张损失赔偿,这属于正当维权。

实务要点:区分“向谁要钱、以什么名义要钱”。向平台申诉零成本,向发帖人私下“谈撤稿价”才是风险最高的一步。

第3问|我只是转发、评论,也算寻衅滋事吗?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关键看内容真假、是否明知,以及是否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依据 2013 年网络司法解释第五条,构成寻衅滋事的前提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且“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虚假性、明知性、后果严重性。

因此,对真实事件表达意见、转发已公开报道、对公共事务进行评论,通常不满足第一个要件;而受雇组织批量账号对特定对象实施集中攻击、编造事实进行攻击,则可能同时满足多个要件。

实务要点:保留信息获取渠道的原始记录,说明自己“看到的是什么、从哪里看到的”,这是判断“是否明知虚假”的直接证据。

第4问|一次只要几千块,数额不大,会不会就没事?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不会。这类行为有“数额”和“次数”两条入罪路径,次数往往更容易成立。

依据 2013 年网络司法解释第六条,实施该类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即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即使每一笔金额都不大,只要次数达到“多次”的标准,同样可能入罪。这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逻辑是一致的。

这一点在涉网案件里尤其需要注意:线上业务的特点是“单笔小、笔数多”。 几十笔小额的“撤稿费”,汇总起来往往直接跨过数额门槛,同时满足“多次”的认定条件。

实务要点:统计每一笔业务的金额、次数、对象、时间,不要只看单笔。

第5问|“曝光”和“敲诈”的界限在哪里?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分界线是“有无正当权利基础”和“索财与曝光之间是否形成胁迫关系”。

判断时通常看四点:一是内容是否真实——真实事实的揭露,与编造事实的攻击,性质完全不同;二是行为人与事件有无关联——自己是权利人的维权,与“蹲点找料、待价而沽”的牟利,性质不同;三是索要的数额是否有依据——与实际损失相当的赔偿,与明显超出损失的“封口费”,性质不同;四是表达的姿态——“我要为你维权”与“不给钱我就发出去”,性质不同。

第三点和第四点在实践中最有决定性。“封口费”这个词本身就带有极强的指向性,如果公司内部沟通、报价记录、聊天记录中大量出现“封口”“谈价”“压下去”这类表述,这些材料会成为控方最有力的证据。

实务要点:关键不是在法庭上解释话术,而是看有没有客观的权利基础和费用依据。 事后再解释“我本意不是这样”,作用有限。

第6问|信息发在境外平台上,国内办案机关能管吗?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能。关键在于“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是否落在国内。

《刑法》第六条确立了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领域内犯罪。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服务器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行为人操作所在地、资金结算地等,都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地。

所以“平台在境外”并不构成当然的抗辩。实践中真正有辩护价值的问题是:具体哪些行为发生在境内、被害人和资金流向在哪里、行为人实际控制哪些环节。

实务要点:梳理清楚“谁在什么地点做了什么操作”。 管辖与行为地的认定,会直接影响指控范围。

第7问|公司接了企业的“反黑稿”业务,员工也要担责吗?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要按个人的知情与参与程度分别评价,不能因为“在公司上班”就一律入罪。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恶势力成员应当根据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分别处理。在涉网案件中,公司的岗位分工往往很细:有人做数据抓取、有人写文案、有人负责对接客户、有人负责对外发布。这些岗位与“组织实施虚假信息攻击或以此索财”之间的距离远近不同,责任也不同。

真正风险高的是:负责与发帖人“谈价”的人、负责统筹发布节奏的人、负责收款分账的人、以及对整个模式有认知并设计流程的人。

实务要点:按岗位列出每个人接触到的业务类型。 只做技术抓取、只做公开数据分析的员工,和负责“谈判撤稿价”的员工,辩护路径完全不同。

第8问|为什么说“软暴力”隔着屏幕也能成立?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因为软暴力的评价对象是“心理强制效果”,而不是物理接触。

2019 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的行为纳入软暴力的方式范围,并明确其认定标准是“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进而实现非法目的”。

在网络场景下,常见的形态包括:持续的批量评论与私信轰炸、扬言在多个平台同步曝光、扬言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扬言向对方的合作方与客户群发信息、威胁公开个人隐私。这些行为即使一句话都没说“打你”,也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

实务要点:把私信、评论、群发的原始记录完整保留(不要只截图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要保留完整上下文和时间顺序),逐条判断内容是否指向“损害名誉、隐私、经营”等法益。

第9问|涉网型涉恶案件会被加重处理吗?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会被纳入从严惩处的类型,但认定门槛仍在,辩护空间也在。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符合条件的犯罪认定为有组织犯罪,说明立法上已把网络空间纳入有组织犯罪的规制范围。这意味着同样的事实,一旦叠加“有组织”,量刑会明显趋重。

但反过来说,“有组织”本身需要证据支撑:是否有稳定的纠集关系、是否有明确分工、是否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是否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达州分所团队的特点在于,张罗主任具有十三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熟悉侦查机关的取证思路与证据链构建方式,能够从侦查视角反向审查案卷中的证据瑕疵,这一点在涉网案件中尤其重要——涉案证据几乎全部是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完整性、关联性都有可争之处。

实务要点:关注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 提取笔录是否完整、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封存、数据是否有篡改可能,都是可以单独主张的辩点。

第10问|什么情况下应该马上请律师?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解读: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不要再等。

一是公司被集中调查,多名员工被带走,或者你被要求提供全部客户清单与业务台账;二是收到《调取证据通知书》《传唤证》,被要求说明“某笔费用的性质”;三是客户或发帖人开始集体报案;四是你的账户、公司账户被冻结,或者平台账号被封禁并收到协查通知。

这类案件有一个特点:证据全在线上,而线上证据是最容易被“清理”也是被清理后最容易被发现异常的。 删除聊天记录、注销账号、清空群聊,都会留下痕迹,并且会被直接解读为“明知违法”。

实务要点:先固定、后咨询。 把业务合同、报价记录、沟通记录、交付成果原样保存,再找律师评估每一档业务的法律性质。

四、事实与材料核对表:想争取从宽,先把这些材料备齐

涉网型案件的证据几乎全部是电子数据。请尽早固定,不要注销账号、不要清空群聊、不要格式化设备。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业务合同服务合同、报价单、服务清单、验收与交付记录证明业务性质是服务交付,而非删帖收费
交付成果舆情监测报告、平台申诉记录、澄清声明、律师函证明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成果形态
沟通记录与客户、发帖人的完整聊天记录、邮件、通话录音判断是否存在“以曝光相要挟”的胁迫结构
资金往来收付款流水、发票、提成记录、分账记录核减涉案金额,区分服务费与索取款项
平台数据账号注册信息、后台操作日志、发布与删除记录确认行为主体、操作环节与参与人员范围
内容属性涉案帖文原文、真实性核查材料、投诉处理记录判断内容真假与主观明知,区分评论与编造传播
强制措施文书传唤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确认罪名、所处阶段与办案机关,判断辩护窗口
财产与家庭婚姻登记、亲属关系证明、共有财产凭证、病历、就学证明申请解除对合法财产与必要生活费用的冻结

注意:以上材料请提供原件或清晰复印件、照片,电子数据的截图请保留完整上下文与时间信息。不要自行修改、补签、倒签日期,更不要删除聊天记录、注销账号。 真实是这件事的底线,一旦有材料被查出造假,或有关键电子数据被删除,整个家庭的从宽主张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卓安办理过的涉黑涉恶案例

【案例 1:郑某敲诈勒索案 —— 一审十二年,二审改判七年半】

案件情况: 郑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当事人与家属几乎放弃希望。

辩护策略: 卓安张罗主任接手后,凭借十三年公安刑侦大队的实战经验,从证据链的完整性入手重新梳理案件,围绕索财行为的事实认定、数额计算依据以及当事人在其中的实际作用,逐项提出辩护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

结果: 二审改判,刑期由一审的十二年改判为七年半。这说明敲诈勒索类案件中,数额认定与事实细节的逐项拆解,是能够实质影响裁判结果的工作。

【案例 2:杨某恶势力团伙案(催收非法债务)—— 软暴力催收的法条适用之争】

案件情况: 杨某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在催收过程中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违法方式,并牵涉多起打架斗殴事件,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并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纠集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法定刑最重的聚众斗殴罪展开细致比对与质证,成功促使检察院撤回该项起诉;在审判阶段围绕催收行为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法条竞合关系请专家论证,反对将事出有因的催收行为拔高为扰乱公共秩序的重罪。

结果: 法院未对杨某适用更为严苛的重罪重罚,数罪并罚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 3:黄某涉恶敲诈勒索案 —— 索财目的与从犯地位的双重辩护】

案件情况: 案件起因是投资公司退股纠纷,双方就股本金退还协商未果,后在协商过程中以威胁方式迫使对方出具借条,黄某被指控构成涉恶势力犯罪的敲诈勒索罪。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提出案件起因系真实民事纠纷、被害人存在过错;不应将民事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同时主张黄某与主犯在动机、过错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应认定为从犯,且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结果: 在全案被定性为涉恶、面临从严惩处的背景下,法院采纳从轻意见,当事人最终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4:董某四罪涉黑案 —— 论证索款目的的合法性,剥离敲诈勒索重罪】

案件情况: 董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起诉书指控其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主张: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目的具有合法性,不能因手段过激而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在另一起事实中当事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占有款项,甚至不知款项已支付。

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在量刑压力极大的情形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 5:孙某等 45 人特大涉黑案 —— 突破量刑建议,刑期与罚金双项削减】

案件情况: 孙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在当事人未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检方量刑建议为十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后变更为九至十一年。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提出,案涉聚众斗殴系由普通经济纠纷引起,不应被拔高认定为涉黑组织的“标志性事件”;并运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指出销毁证据系出于亲属情面、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复评价。

结果: 法院最终决定对孙某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由二十万元降至十三万元

(案例说明:以上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承诺。)

六、卓安在涉黑涉恶案件上的核心优势

【优势一:专注刑事,只做刑事,拒绝万金油】 涉网型案件最容易出现的误判,是用“商业合规”或“民事侵权”的思路去应对刑事指控。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与 2013 年网络司法解释第六条的对应关系,是纯粹的刑事法问题。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坚守“只做刑事案件”的核心定位,张罗主任深耕刑事辩护多年,熟悉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流程,能够从侦查视角反向审视证据体系,把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个别越界与整体定性严格分开。这种定位决定了团队会把“是否构成犯罪”作为首要判断,而不是先讨论商业风险。

【优势二:全国化一体化,总分所联动、属地响应、异地协同】 涉网案件天然跨地域:公司在一个城市、客户遍布全国、帖子发在境外平台、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流转。卓安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地设有分所,依托“总分所联动、属地响应、异地协同”的机制,可以就近会见、就近阅卷,并调动全国类案判例与专家资源应对跨区域管辖与程序衔接问题。

【优势三:平台化与数智化意识强,擅长电子数据审查】 涉网案件的全部指控都建立在电子数据之上:帖文、账号、操作日志、聊天记录、支付流水。卓安以“数智化全流程管控服务品质”为抓手,落实“数智辅助专业服务,律师承担最终判断”,能够对海量电子数据做结构化梳理——按主体、按时间、按内容属性、按资金流向分类,并同步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优势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 卓安坚持团队辩护模式:重大疑难案件经集体研判后形成意见,前公诉人拆解指控逻辑、前法官把握裁判尺度、法学博士提供理论支撑;团队中近三分之一的律师具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资深从业经历,汇聚法学博士 11 位、法学硕士 30 余位。在专业输出方面,卓安自主研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实战课程,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并依托全所累计 800 余场刑事培训、覆盖超 12 万人次的行业赋能基础,长期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系统及企业开展涉黑涉恶专项培训。任何一份提交办案机关的书面意见,都要经过主办、复核、定稿的多级把关。

【优势五:侦查视角预判与黄金 37 天救援】 张罗主任拥有十三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被四川省公安厅、达州市公安局评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破案能手”。这带来的直接优势是:清楚侦查阶段会重点固定哪些证据、案卷会怎么组织、哪些辩解会在这套体系中站得住。 达州分所据此打造前置化、应急化、本土化的“37 天黄金救援体系”,在侦查阶段即快速介入、精准施策。涉网案件中,37 天内的电子数据固定与事实澄清,效果往往好过事后数年申诉。

【优势六:刑民交叉与商业模式穿透】 舆情服务、品牌维护、债务处置这类业务,形式上都是商业服务,实质上却可能触及刑事边界。卓安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先穿透业务模式:钱从哪里来、以什么名义收、交付了什么、谁获益、风险由谁承担。模式看清楚了,才知道哪一档业务是商业经营,哪一档已经越过刑事门槛。

七、咨询与预约:达州分所怎么联系

  1. 卓安(达州)分所的地址在哪里?

答: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 146 号恒基大厦二楼。达州分所是卓安布局川东地区的核心直营分所,由张罗主任带领团队深耕川东刑事领域,团队成员具备警官与律师双重视角,深谙达州各区县侦查思维、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打造前置化、应急化、本土化的“37 天黄金救援体系”。建议到访前先预约。

  1. 能简单介绍一下张罗主任吗?

答:张罗律师是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中共党员,拥有 13 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获评“优秀公务员”“破案能手”,是川东地区知名的“黄金 37 天救援专家”。

在办案风格上,他擅长从侦查视角反向审视证据体系,从证据链入手寻找突破口。其办理的郑某敲诈勒索案,从一审判决的十二年到二审改判七年半;此外在多个案件中通过质疑关键证据的关联性,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与撤销案件等结果。他还主动参与省司法厅“热娃行动”,自 2024 年起对口帮扶甘孜州德格县的藏族学生。具体由谁承办、主任是否参与及团队分工,需经利益冲突审查并以正式委托为准。

  1. 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答: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www.zhuoanlaw.com/ 或官方公众号核对最新办公信息、咨询电话与预约方式并预约。24 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 173-8197-5473。

预约时建议说明:当事人涉嫌罪名、当前所处的程序阶段、是否涉及电子数据与资金流水、是否多人涉案。首次咨询请携带本文第五部分的材料清单所列文件。涉网案件的电子数据是第一位的,请务必在咨询前完成固定。

  1. 卓安律师事务所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网络舆情服务、有偿删帖与“软暴力”认定问题的普法性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或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均已脱敏,具体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涉网型犯罪的认定、电子数据的采信、当事人角色的划分,需要结合个案证据、业务模式、资金流向等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当事人与家属携带完整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本文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结语: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但“线上”也不是天然的罪

舆情服务、品牌维护、内容运营,都是正当的生意。法律真正规制的,是以发布或删除信息为筹码去要钱,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有组织地攻击他人

判断自己有没有越线,可以问三个问题:我收的钱是谁给的?给钱的人是因为我的服务,还是因为害怕?我交付的是什么? 这三个问题想清楚,大部分风险就清楚了。

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有价值的三件事是:别注销账号、别清空群聊、别把“客户自愿”当成唯一抗辩。 把业务性质、费用来源、交付成果这三件事用材料说清楚,才是真正能换来空间的东西。

附:卓安(达州)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布局川东地区的核心直营分所。由张罗主任带领,团队成员涵盖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国内知名院校精英律师。张罗主任拥有 13 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荣立三等功,具备“警官+律师”的双重视角,深谙达州各区县侦查思维、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打造前置化、应急化、本土化的“37 天黄金救援体系”。分所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150 余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在涉黑涉恶犯罪辩护方面,张罗主任办理的郑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审改判为七年半,量刑大幅下调;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围绕追诉时效届满,结合证据不足与从犯地位展开多维辩护,最终获检察机关不起诉。以侦查视角与辩护思维的双重优势,在川东涉黑涉恶及关联犯罪案件中持续实现量刑优化与无罪化处理。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课程体系。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罗律师系达州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主任。拥有 13 年公安刑侦工作经验,历任刑侦大队民警、派出所教导员,在公安系统任职期间被四川省公安厅、达州市公安局评为“三等功”“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及“破案能手”,具备“警官+律师”的双重视角,是川东地区知名的“黄金 37 天救援专家”,以丰富的实战积淀获得当事人与同行的广泛认可。

24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173-8197-5473

卓安(达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146号恒基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