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安解答】我在重庆做电话催收,只是打电话发短信,怎么就成了涉黑涉恶?

2026-09-18


——“软暴力”不看动没动手,看说话的内容、对象和密度:电话催收与涉黑连带责任的 10 个真问题

内容类型:问答文章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

一、先看一个几乎每个当事人都可能遇到的场景

“我在重庆一家金融外包公司做电话催收,一天打七八十个电话,说的都是‘请尽快处理逾期’‘会影响征信’‘我们会上门核实’。工资加提成,一个月一万多。”

“后来公司被查了,说是涉黑组织。我到现在都没搞明白:我一没打人,二没堵门,就在办公室里打电话,怎么就成了‘软暴力’?还说我是积极参加者。”

“更让我慌的是,我打过的其中一个客户,后来自己出了事。警察问我‘为什么要打给他姐姐’。那个号码是系统自动带出来的,我根本不知道是家属。”

这三个问题指向同一个法律命题:电话催收这种“不出门”的催收方式,什么时候会被认定为“软暴力”?一旦公司被定性为涉黑涉恶,在一线打电话的员工究竟承担什么责任?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坚持做“有温度、有力度的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品牌”,一心一意做好刑事法律服务,落实“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化、产品化、团队化品牌”的定位;这份只做刑事、拒绝万金油的执业选择,贯穿卓安律师的每一次判断。卓安律师团队累计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500 余件,成功为 60 余件案件实现“脱黑摘帽”或重罪降格。结合卓安(重庆)吴亮律师十年检察机关办案经验与卓安团队办理催收类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本文把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 10 个问题一次说清。

二、明确判断:“软暴力”是法律概念,不是生活用语

第一,“软暴力”的核心是“心理强制”,与是否动手无关。 2019 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通过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方法,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进而实现非法目的的,属于“软暴力”。也就是说,打电话本身不是问题,电话里说什么、打给谁、打多少次,才是问题。

第二,“软暴力”可以用来认定恶势力,也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同一份意见规定,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依照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我没动手所以不构成犯罪”这个判断,从一开始就是错的。

第三,公司被认定为涉黑涉恶,不等于每个员工都被认定为组织成员。 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的成员应当根据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分别处理。刑法上没有“连带责任”这个概念,只有罪责自负、分别评价。

第四,电话催收在罪名适用上有明确的“降格通道”。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罪名正是为了防止把民事违约引发的催收行为一律拔高为寻衅滋事。

实务要点:这类案件的第一件事,是把自己打过的每一个电话按“内容属性”分类:告知后果、协商还款、骚扰第三人、威胁恐吓。四类行为的法律评价完全不同,混在一起谈只会越谈越重。

三、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 10 个问题

第1问|只是打电话发短信,没有动手,为什么也算“暴力”?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因为刑法保护的不仅是身体,还有意志自由和心理安宁。

“软暴力”这个概念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处理那些“不动手却比动手更折磨人”的行为。反复打电话骚扰、半夜打、打给单位领导、声称要上门、扬言举报,这些行为叠加起来,往往比打一顿更能迫使对方就范。所以《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篇就明确,这类行为“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进而实现非法目的”。

判断的关键是两条:一是内容的威胁性(是不是在扬言对人身、名誉、财产、隐私造成不利影响);二是对法益的侵害性(是不是已经影响到对方的正常生活、工作、名誉)。单纯通知还款、说明逾期后果,不满足第一条。

实务要点:调取通话录音,把“告知后果”与“威胁施压”的语句逐条标出来。不要笼统地说‘我说话都很客气’,要用录音本身说话。

第2问|一天打十几个电话、连打一个月,会不会变成“软暴力”?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频次和持续性本身就是认定“软暴力”的重要指标,必须重视。

同一份意见在认定“软暴力”时,把“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作为核心标准。而频次过高、时间不当(凌晨、深夜)、对象扩散(本人延伸到家属、同事、单位),都会强化这种心理强制的效果。实务中,办案机关往往会把通话记录做成统计表,按“每日通话次数”“连续天数”“涉及第三人数量”三栏呈现。

但频次不是唯一标准。正规金融机构的催收也会遵循一定的联系频次要求,电话提醒本身有正当的业务目的。真正决定性质的是:这个电话是为了提醒还款,还是为了制造压力让对方“不得不给钱”。

实务要点:把通话记录与还款记录做对照——如果每次通话都在对方逾期之后、且对方有还款动作,说明催告具有正当目的;如果对方一直在还、仍被高频骚扰,性质就会被重新评价。

第3问|打给借款人的父母、配偶、单位领导,风险在哪里?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把催收对象从债务人扩展到第三人,是这类案件风险升级最快的操作。

债务具有相对性。借款人的父母、配偶、同事、单位领导,如果不是保证人或共同债务人,就没有还款义务。把他们的联系方式纳入催收范围,一方面涉及个人信息的获取与使用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让第三人知晓债务关系,本质上是“以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相要挟”的典型形态——这正是《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的软暴力手段之一。

实践中,很多催收员并不知道自己打的是家属——号码由系统自动带出。这种情况下,“系统带出来的”是一个事实,但不能自动免除责任,需要结合培训内容、话术要求、是否有要求“不得联系第三人”的明确规定来判断主观明知。

实务要点:查清楚系统号码的来源与标注方式。如果系统明确标注了“联系人—家属”,而公司仍要求拨打,责任链条就会延伸到制定规则的人。

第4问|公司被认定涉黑,我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刑法上没有连带责任,只有按个人作用分别定罪量刑。

“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概念,指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刑事责任完全不同:《刑法》确立的是罪责自负原则,每个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公司(单位)被认定为犯罪组织,控方仍需逐人举证证明:这个人知不知道、参没参与、参与了多少、起什么作用。

实务中的确存在“整体定性、分别处理”的情况:办案机关先认定整个催收团队构成恶势力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再对每个人分别提指控。这时候辩护的重点就落到了“个人落位”上——这也是卓安办理此类案件的第一项工作。

实务要点:家属向律师陈述时,不要把公司的行为说成“我们做的事”。一句含糊的“我们公司确实打过电话”,在笔录里可能变成“我承认我们实施了威胁行为”。

第5问|催收行为主要发生在重庆,办案尺度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地区差异确实存在,主要体现在类案判例的参考和罪名适用的把握上。

重庆在涉黑涉恶案件上有长期、系统的办案积累,司法人员对“软暴力”的识别标准相对成熟:通话记录的证据固定能力、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意识都比较强。这对当事人意味着两件事:一是证据上很难靠“模糊化”蒙过去,二是反而更有利于把“正常催告”与“越线行为”精确区分开——尺度成熟的地方,定性之争更容易在具体语句上分出胜负。

卓安(重庆)分所立足重庆、辐射川渝,对本地办案流程、类案判例、程序衔接比较熟悉。吴亮律师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专职承办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业务,熟悉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标准与裁量逻辑,可以从公诉视角反向审视证据体系,找到真正能被采纳的辩点。

实务要点:委托时可以直接问“你们办过重庆本地的催收类案件吗?本地对‘多次’通常怎么认定?”——这类问题的答案,能很快看出律师有没有本地经验。

第6问|我只负责打电话,后面的事没参与,算共同犯罪吗?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不是“在同一家公司上过班”就算。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认定共同犯罪,需要证明参与者对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并有参与的意思。如果一名话务员只负责电话提醒、按标准话术沟通,从未参与上门催收、拘禁、非法手段施压,也从未被告知这些行为,那么他对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犯罪难以成立共同故意。

这正是卓安办理的杨某案中的核心争点之一:辩护团队围绕“哪些行为属于催收、哪些属于个别人的独立行为”展开质证,并对恶势力指控与强拿硬要中的法条竞合问题请专家论证。责任范围的划定,是可以靠证据精确到“哪一次、哪一句、哪一个人”的。

实务要点:把“我参与的事件”逐条列出并注明时间、地点、在场人,与指控清单对照。清单外的部分,明确表示不知道、未参与。

第7问|催收非法债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三者怎么区分?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这是决定刑期档次的关键问题,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最重要的辩护空间。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是 2021 年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分两档,基本档为五年以下,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非法拘禁罪基本档为三年以下,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致人重伤、死亡的从重。

卓安律师团队在办理杨某案时提出: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法条的包容性竞合,依照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催收行为事出有因(存在债务前提),被告人没有无事生非、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动机,被害人往往存在违约过错,客观上并未对特定债务人之外的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影响。这个论证最终被法院接受,当事人数罪并罚仅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实务要点:不要让办案机关在“催收行为”上自由选择重罪条款。 主张适用专门罪名,是这类案件最有价值的辩护方向之一。

第8问|人被带走以后,家属现在最该做什么?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按顺序做四件事,顺序错了效果差很多。

第一,确认信息:向办案机关核实当事人姓名、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办案单位,并索取或要求送达《拘留通知书》。第二,不要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自行联系被害人或者在逃同案人员,也不要向其他人的家属“打听消息”——这些行为很容易被记录为干扰办案。第三,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被刑事拘留后的 37 天是争取不批捕的关键窗口。第四,开始整理材料: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培训记录、排班表、通话记录、工资流水。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条路径能否走通,取决于前两个阶段有没有把“个人作用有限”这件事讲清楚。

实务要点:家属最容易犯的错是“先去求人、再找律师”。程序上的时间点不会等人,求人的时间往往正好错过37天。

第9问|涉案金额怎么算?我拿的只是工资和提成。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工资和提成不必然等于犯罪数额,关键看来源性质。

在催收类案件中,如果被指控敲诈勒索,数额认定要落到“哪一笔钱是通过威胁手段取得、由谁实际取得”上。如果债权本身真实存在,债务人归还的是真实欠款,那么即使催收方式不当,还款部分也难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只有明显超出债务本息、且以威胁手段取得的“额外部分”,才可能被计入。

关于提成:需要区分“按回款额计算的业务提成”与“按超额勒索金额计算的分配所得”。前者属于劳动报酬,后者才接近违法所得。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此个人实际所得与公司账户金额必须分开计算。

实务要点:把银行流水按三栏整理——真实债权回收、超出部分、个人实得。这张表直接决定核减谈判的空间。

第10问|什么信号说明应该立刻请律师,而不是再等等?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解读: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就不要再等。

一是公司或团队被集中调查,多名同事被带走;二是你收到《传唤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被要求“随传随到”;三是你的名字出现在《起诉意见书》中,或账户、支付工具被冻结;四是同案人员已经开始“对口径”,或有人向你施压要求统一说法。

最后一个信号尤其危险。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串供、统一口径不仅不能免责,还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者窝藏、包庇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很多原本处于边缘位置的人,正是因为“配合了统一口径”,反而在笔录里留下了“明知违法”的表述。

实务要点:如实陈述自己做的事,不替别人扛,也不把责任推给别人。 这十二个字,是这类案件里最实用的建议。

四、事实与材料核对表:想争取从宽,先把这些材料备齐

电话催收类案件的证据几乎全是电子数据。请尽早固定,不要清理、不要格式化设备。

材料类别具体内容用途说明
任职与职责劳动合同、岗位说明、工牌与系统账号、排班表、员工名册证明岗位性质与职责范围,区分业务职能与犯罪分工
催收话术话术手册完整版、培训课件与签到、话术考核记录证明公司是否设定禁止性行为边界,判断主观明知
通话证据通话记录、催收录音、短信与微信记录、工单系统日志逐条评价行为性质与次数,剥离常规催告部分
债权基础借款合同、放款流水、还款记录、债务转让文件证明债权真实性,核减犯罪数额与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人联系系统联系人标注方式、家属号码来源、外呼脚本判断联系第三人是否属于公司要求及个人明知范围
强制措施文书传唤证、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确认罪名、所处阶段与办案机关,判断辩护窗口
财产与家庭婚姻登记、亲属关系证明、共同财产凭证、病历、就学证明申请解除对合法财产与必要生活费用的冻结
合规与处置客户投诉记录、内部违规处理通报、监管检查记录证明制度被实际执行,避免被认定为纸面合规

注意:以上材料请提供原件或清晰复印件、照片。不要自行修改、补签、倒签日期,更不要删除通话记录与聊天记录。 真实是这件事的底线,一旦有材料被查出造假,或有关键电子数据被删除,整个家庭的从宽主张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卓安办理过的涉黑涉恶案例

【案例 1: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 —— 从公诉视角反向审视证据体系】

案件情况: 该案系吴亮律师主办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资金链条长、法律关系复杂,套路贷型经营模式与涉黑涉恶定性相互交叉,指控体系庞大。

辩护策略: 依托十年公诉经验,卓安吴亮律师从公诉视角反向审视案件的证据体系,围绕涉黑涉恶案件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认定规则展开审查,重点核查“套路贷”与民事借贷的界限、涉案数额的计算依据与资金流向。

结果: 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卓安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从证据规则入手、精准把握裁判尺度”的辩护路径。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承诺。

【案例 2:重庆市永川区黑社会头目范某某涉黑案 —— 严打背景下获最大限度从宽裁判】

案件情况: 范某某被指控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重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项特征进行精细化拆解,从组织架构的松散性、经济利益的流向以及危害性特征的区域局限性等维度展开质证与逻辑推演,针对控方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提出反驳。

结果: 在严打高压背景下,法院采纳部分个罪证据不足及量刑相关辩护意见,有效降低量刑幅度,作出最大限度从宽裁判

【案例 3:杨某恶势力团伙案(催收非法债务)—— 审查起诉阶段阻击重罪,法条竞合之争见成效】

案件情况: 杨某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收取逾期贷款过程中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违法方式,并被认定牵涉多起打架斗殴事件,被指控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并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纠集者。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接手后立即召开案件研讨会,制作多版阅卷笔录,针对各项争议焦点分类施策: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法定刑最重的聚众斗殴罪展开细致的证据比对与质证,出具专门法律意见书,成功促使检察院撤回该项起诉;在审判阶段,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法条包容性竞合关系展开论证,反对将民事违约引发的过激催收拔高论处。

结果: 检方未对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法院未对杨某适用更为严苛的重罪重罚,数罪并罚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 4:董某四罪涉黑案 —— 剥离敲诈勒索重罪指控,论证索款目的合法性】

案件情况: 董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起诉书原指控其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依法可能面临极为严厉的刑罚。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从上千页案卷中深挖有利证据:针对围堵工厂行为,主张索要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目的具有合法性,不能因催收手段过激而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在另一起索要五十万元的事实中,主张当事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未占有该款项;同时主张寻衅滋事部分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结果: 在面临极为严厉刑罚的背景下,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 5:黄某涉恶敲诈勒索案 —— 涉恶严打背景下获大幅从宽量刑】

案件情况: 案件起因是曾某、黄某与被害人程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公司未实际经营,程某提出退股,双方就股本金退还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协商过程中以威胁方式迫使程某出具借条,黄某被指控构成涉恶势力犯罪的敲诈勒索罪。

辩护策略: 卓安律师团队提出:案件起因系公司退股的真实民事纠纷、被害人存在过错;股东合伙经营与股东之间的借贷属于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将民事维权中的过激行为直接拔高为刑事犯罪;黄某与主犯在动机、过错程度上存在明显区别,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且已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结果: 在全案被定性为涉恶案件、面临从严惩处的背景下,法院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当事人最终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6:G 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骨干身份不予认定,刑期削减且保住合法财产】

案件情况: G 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另涉嫌寻衅滋事罪。

辩护策略:卓安律师团队详细论证当事人参与时间短、作用小、未获取核心收益,不应被认定为骨干成员;同时提交详实证据,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从涉黑财产中剥离。

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其为骨干成员,刑期由六年下调至五年,并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成功保住当事人合法资产

(案例说明:以上案例均已脱敏,仅用于说明审查路径与辩护方法。具体案件事实、辩护工作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既往个案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承诺。)

六、卓安在涉黑涉恶案件上的核心优势

【优势一:专注刑事,只做刑事,拒绝万金油】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是卓安全国布局的核心直营分所,坚守“只做刑事案件”的核心定位。卓安把资源与精力全部倾注于刑事领域,按犯罪类别与程序性质细分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等核心罪名战队。电话催收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及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等多个罪名,只有长期只做刑事的团队,才会在罪名选择上形成稳定的判断标准。

【优势二:全国化一体化,总分所联动、属地响应、异地协同】 电话催收业务天然跨区域:委托方在沿海、借款人在各地、公司在重庆。卓安在深圳、昆明、重庆、达州、西宁等地设有分所,依托“总分所联动、属地响应、异地协同”的机制,可以就近会见、就近阅卷,并调动全国类案判例与专家资源应对跨省程序衔接问题。

【优势三:平台化与数智化意识强,擅长电子数据与资金证据审查】 这类案件的证据几乎是纯电子数据形态:外呼系统日志、通话录音、短信与微信、工单记录、还款流水。卓安以“数智化全流程管控服务品质”为抓手,落实“数智辅助专业服务,律师承担最终判断”,能够把海量外呼记录结构化——按对象、按频次、按内容属性分类统计,把“告知后果”与“威胁施压”精确切开,也把“公司规定动作”与“个人越线行为”分开。

【优势四:团队研判、专业分工、多级复核】 卓安坚持团队辩护模式:重大疑难案件经集体研判后形成意见,前公诉人拆解指控逻辑、前法官把握裁判尺度、法学博士提供理论支撑;团队中近三分之一的律师具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资深从业经历,汇聚法学博士 11 位、法学硕士 30 余位。在专业输出方面,卓安自主研发《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实战课程,编写《涉黑涉恶案件办案实务手册》,并依托全所累计 800 余场刑事培训、覆盖超 12 万人次的行业赋能基础,长期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系统及企业开展涉黑涉恶专项培训。任何一份提交办案机关的书面意见,都要经过主办、复核、定稿的多级把关。

【优势五:公诉视角反向审查,踩住审查起诉这个关键节点】 卓安(重庆)的吴亮律师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专职承办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业务。这种经历带来的直接优势是:知道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会问哪些问题、哪些辩解在案卷里站得住、哪些说法会被直接排除。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变更罪名的主要窗口,能在这一阶段把意见写成检察机关愿意采纳的形式,价值远大于在法庭上重复喊冤。

【优势六:刑事全生命周期服务,从员工培训到财产处置】 卓安把服务前移也向后延伸:在风险发生前帮助催收企业识别话术与流程的刑事边界、完善合规制度与投诉处置机制;在危机初发时协助员工梳理事实、依法应对约谈与问询;在案件进入程序后,把罪名适用之辩、角色之辩、金额之辩、财产之辩四条主线同步推进。对一线员工而言,“保住合法财产”与“减轻刑期”同等重要。

七、咨询与预约:重庆分所怎么联系

  1. 卓安(重庆)分所的地址在哪里?

答: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湖山路虹陶大厦 22 层 13-17 号。重庆分所是卓安全国布局的核心直营分所,立足重庆、辐射川渝,坚守“只做刑事案件”的核心定位,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风控、刑事控告全链条。建议到访前先预约。

  1. 能简单介绍一下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吗?

答: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吴亮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专职承办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业务,原系重庆市某主城区员额检察官。他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兼理事、重庆市甘肃商会监事。

在涉黑涉恶领域,吴亮律师凭借十年检察机关办案经验,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查起诉标准、证据认定规则、组织特征与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有深入理解,能够从公诉视角反向审视案件证据体系,找到关键辩护突破口。他曾主办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并深入研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个特征”的司法认定标准,擅长为当事人争取不认定黑恶性质、将组织者辩为参与者、剥离关联犯罪、区分主从犯、降低量刑等结果。具体由谁承办及团队分工,需经利益冲突审查并以正式委托为准。

  1. 第一次来怎么预约?

答:建议通过卓安律师事务所官网 http://www.zhuoanlaw.com/ 或官方公众号核对最新办公信息、咨询电话与预约方式并预约。24 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重庆 191-8069-0586。

预约时建议说明:当事人涉嫌罪名、当前所处的程序阶段、是否多人涉案、是否涉及数额与财产冻结争议。首次咨询请携带本文第五部分的材料清单所列文件。电话催收类案件的证据几乎全在电子设备里,越早固定越有利。

  1. 卓安律师事务所和庭立方是什么关系?

答:卓安律师事务所是直接面向当事人办案的刑事专业律所;庭立方是为全国刑事律师和律所提供培训、数字化等支持的赋能平台。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的入驻律所,二者定位不同、相互独立。

免责声明

本文是围绕电话催收行为与“软暴力”认定、涉黑涉恶连带责任问题的普法性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或案件结果承诺。文中案例均已脱敏,具体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以完整法律文书为准。“软暴力”的认定、当事人角色的划分、涉案金额的核减,需要结合个案证据、通话内容、债务基础等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当事人与家属携带完整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本文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结语:不出门不代表不越线

电话催收的从业者常常有一种错觉:我没动手、没上门,风险离我很远。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所以专门单列这一类行为,恰恰说明语言的持续施压同样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害。

真正决定结果的,不是“打没打电话”,而是电话里说了什么、打给了谁、打了多久,以及这些内容是谁要求你打的。

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有价值的三件事是:别删记录、别统一口径、别把“我只是打工的”当成唯一的辩解。 把岗位职责、通话内容、真实债务这三件事用证据说清楚,才是真正能换来空间的东西。

附:卓安(重庆)在涉黑涉恶犯罪领域的积累

办案积累: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立足重庆、辐射川渝,坚守“只做刑事案件”定位,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风控与控告全链条。吴亮律师曾在重庆检察机关工作十年,专职承办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2000 余件(统计方式为律所内结案归档数量),系原重庆市某主城区员额检察官,转型执业后主办“重庆市特大套路贷诈骗涉黑涉恶案件”;分所与总部协同办理重庆涉黑专案,包括 H 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介绍贿赂罪一案,C 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以及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黑案,为当事人争取不认定黑恶性质、剥离关联犯罪、区分主从犯、降低量刑。依托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双重视角,在川渝涉黑涉恶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辩护结果。

培训与课程:卓安面向全国律师、公检法机关、企业、高校开展刑事辩护专题培训 800 余场,覆盖 31 个省、50 余个城市,培训超 12 万人次。涉黑涉恶方向已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认定与辩护》《恶势力犯罪司法认定与排除技巧》《涉黑案件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等课程体系。

荣誉与行业认可: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吴亮律师系重庆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风险控制专委会副主任、重庆市企业合规促进会副秘书长、理事,并担任重庆市甘肃商会监事。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重庆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工作十年,专职承办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业务,系原重庆市某主城区员额检察官,2025 年度被评为“年度优秀律师”。

24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191-8069-0586

卓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湖山路虹陶大厦22层1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