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拒执罪案件如何争取不起诉? 范炜炜律师从主体、转账性质与履行情况找到突破口

2026-08-17

律师:范炜炜

案例类型:财产犯罪优秀案例


承办律师:范炜炜所属机构:卓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案件结果:依法不起诉

公司因民事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有资金转出,负责人是否必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案并不取决于“有没有转账”这一事实本身,还要结合被执行主体、款项用途、行为目的、履行能力以及案后补救等因素综合判断。

卓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范炜炜律师办理的一起拒执罪案件中,当事人一度面临实刑量刑建议。律师通过审查责任主体、真实债务和义务履行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最终当事人获不起诉处理。

公司转出资金,负责人面临什么风险?

L某系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判支付货款及利息,未按期履行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判决生效后公司账户有一笔资金转至另一家公司,遂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L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最初给出实刑量刑建议。对L某而言,这不仅意味着刑事处罚风险,也可能影响个人、家庭及企业后续经营。

本案为什么不能只看“判决后发生转账”?

案件表面事实较为不利:生效判决尚未履行,公司却对外转出资金。

但刑事审查不能停留在资金流向本身。本案至少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厘清:

· 执行义务究竟由公司还是个人承担?

· 涉案转账是否具有真实的债务基础?

· L某案发后是否积极补救,达到依法从宽处理的条件?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主体、主观目的、犯罪情节和处理方式的判断。

范炜炜律师如何找到不起诉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范炜炜律师多次会见L某,详细核对案件经过,并对起诉意见书、执行材料及公司资金往来进行梳理,最终形成三项核心辩护意见。

一、准确区分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

关联执行案件中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案资金也由公司账户转出。本案应当结合单位行为以及L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身份进行评价,不能简单将公司的执行义务与L某的个人责任混同。

二、核查转账背后的真实原因

经审查,涉案公司与收款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往来,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以及维持公司房租、物业、工资、社保等经营支出。

因此,该笔转账与典型的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存在区别,其主观目的和行为性质应当结合资金往来背景审慎判断。

三、完整呈现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L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

范炜炜律师据此提出,L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从实刑量刑建议到不起诉,案件结果如何?

范炜炜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围绕责任主体、转账性质、主观目的及从宽情节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为,L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法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拒执罪案件中,企业和负责人应注意什么?

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后,企业对大额转账、关联交易、偿还借款及经营支出,应当妥善保留合同、银行流水、票据和内部决策记录,切勿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也应尽快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系统审查:

· 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主体是谁;

· 企业当时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 涉案资金转出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 相关行为是否以逃避执行为目的;

· 案发后是否及时履行、和解并取得谅解。

拒执罪案件的辩护,既要审查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也要把公司责任、个人责任和资金用途一一辨明,不能仅凭“判决后发生转账”便简单下结论。

常见问题

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定代表人一定构成拒执罪吗?

答:不一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主体身份、履行能力、具体行为、主观目的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法定代表人身份直接下结论。

问:案发后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还有机会争取不起诉吗?

答:及时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能成为重要的从宽情节。但能否不起诉,仍须结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认定。

卓安始终坚持把主体关系辨清、把资金用途查实、把每一项从宽依据说透,用精细化刑事辩护守住当事人依法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