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团队律师为其成功轻罪辩护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毒品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情简介
刘某将毛某交给她的冰毒56.6克放入胸罩内,并决定携带毒品乘坐成都至青岛的列车前往泰安。17时许,刘某协同毛某准备进站上车,毛某在前,刘某在后。刘某行至安检口时被查出胸罩及行李中有异物,遂要求刘某配合检查。刘某拒不配合。警察将其带至候车厅值班室,此时,刘某趁警察不被,遂将胸罩内的毒品丢至椅子下方,被警方发现。经鉴定为冰毒,称重达。随后,警方又在刘某的行李包中发现一红色袋子,经查里面藏有冰毒。
刘某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10月30日被逮捕,毛某已逃窜。
二、审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三、辩护思路
因为刘某运输毒品已成事实,且证据确凿,毒品被当场查获,刘某对此供认不讳。因此辩护时应该主动放弃无罪辩护,转为罪轻辩护。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罪轻辩护思路如下:
(一)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不是94.9克,应当是38.3克
因为运输毒品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故意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而本案被告人刘某仅对自己胸罩内藏有的毒品重38.3克明知,而对于行李包中的红色袋中的毒品不明知,因此对于行李包中的毒品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仅对38.3克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携带的毒品系毛某所有,亦是毛某欺骗刘某说已给安检打了招呼不会有事的,并声称若不携带毒品就不归还被告人欠款,以逼被告人就范。因此在这次运输毒品犯罪中毛某是主犯,被告人刘某是从犯。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行为具有辅助性、从属性,可以减轻处罚
刘某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亦不是买卖者,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精神,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庭破裂,生活拮据,儿子尚在念书,过长的刑罚不利于改造被告人,反而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四、办案体会
刑罚固然可以让犯罪者承受巨大的代价,让其有切肤之痛的感觉,以期望下次不再犯罪。这正是刑罚“预防主义”或称“矫正主义”的价值理念。但是我们不能依据这样一个美好的理念而对被告人科处超出被告人行为以外的刑罚。这是这次办案的最大体会。目前文明与民主的呼声渐渐压境全人类,轻刑社会到来已经成为必然,需要的只是时间的等待。本案被告人刘某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我们还是想尽最大努力为她争取较轻的刑罚,给她和她的家人一个交代,也给公正的法律和民主的社会一个交代。
刘某在羁押地会见律师时那悔恨的眼泪,那无助的眼神,都将成为后人的警钟,再次告诉我们一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在律师的帮助和开导下,刘某又燃起了活下去的希望,并决定诚心改造,早日恢复社会,全力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
一审结果当事人及家属都很满意,对我们表示了感谢,一审之后没有提出上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