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某走私贩卖毒品一案,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毒品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开始利用网络向贩毒人员陈某斌购买大麻用于吸食和贩卖,2015年11月底,两人协商以2万元12盎司的价格购买加拿大进口大麻,双方约定2万元发货一磅,剩余的92克大麻由陈某某收到后发往上海。其后陈某某找到被告人吴某某,告知其帮助签收由加拿大邮寄的大麻。吴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在签收包裹后被成都市海关缉私局当场挡获,查获走私的疑似大麻净重446.5克。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后六次向吴某销售大麻,数量约300克,吴某通过支付宝等软件向陈某某支付毒资31100元。陈某某于2014年至案发时先后多次向尚某某等多人贩卖大麻,情节严重,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16年6月3日,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指派团队律师担任陈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一案的辩护人。代理律师跟进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开展阅卷工作,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就案件情况和承办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和了解,研究了案件的核心事实和关键证据。6月13日,代理律师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某,向其转达了家属的关心和问候,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和情况。6月21日,代理律师在庭审前一天再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向被告人详细说明了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庭审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并就嫌疑人的法律咨询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三、辩护思路
在详细了解案件、核实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代理律师提出被告人走私、贩卖毒品的数量远低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公诉人指控陈某某向多人贩卖大麻的证据不足,且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坦白,有悔罪态度,请求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部分得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采纳。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认定张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但一审法院量刑过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五、办案心得
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对于运输毒品罪,既要看到其不同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特殊性,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也要注重其一般性,对没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要依法判处刑罚。运输毒品罪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单纯的运输毒品只是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 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并且,实践中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多是受人指使、雇佣的农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并非毒品所有者,犯罪目的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一般不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提出,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如此规定并非意味着对于任何运输毒品犯罪匀需要区别对待,对此,大连会议纪要同时指出,对于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
近年来,受境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禁毒工作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执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指导文件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一方面,突出打击重点,对严重毒品犯罪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 依法予以严惩。该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的, 原则应当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中,走私、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犯罪,贩卖毒品导致毒品向社会扩散,均属于依法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但实践中贩卖毒品环节众多、涉案人员复杂,在办案中不能一味从严惩处,而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 重点打击职业毒犯、累犯、再犯、主犯以及具有出资购毒、走私、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或者多次、大量向多人贩卖毒品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但对初犯、偶犯、从犯以及具有受雇贩卖毒品、以贩养吸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体现从宽精神,慎重适用死刑。
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则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对于能够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从而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 处罚上也应当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于实际发挥作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