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如何争取减轻处罚? 何佳俊、李颜曦律师从从犯、未遂与金额认定打开辩护空间
律师:李颜曦
案例类型:经济犯罪优秀案例
| 承办律师:何佳俊、李颜曦 |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案件结果:刑期较量刑建议减少三年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直接影响量刑,但金额并不是唯一判断标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承担什么角色,未销售产品应如何认定,涉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同样可能改变案件走向。
卓安律师事务所何佳俊、李颜曦律师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后紧急介入。面对公诉机关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两位律师围绕从犯地位、犯罪未遂、金额核减及从宽情节展开辩护。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对大部分涉案金额适用未遂评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第一次开庭后才委托律师,案件还有辩护空间吗?
S某受他人邀约,参与假冒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涉案金额达421万余元。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公诉机关曾提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当事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度面临更重处罚风险。
更棘手的是,家属委托卓安律师时,案件已经完成第一次庭审调查。留给律师阅卷、核实事实和补充辩护的时间十分有限,第一次庭审中没有充分展开的争议点,也需要在后续程序中迅速补足。
案件的关键难点是什么?
本案不能只看421万余元这一总额。共同犯罪中,S某是否参与犯意发起和核心经营决策,决定其能否认定为从犯;359万余元未销售产品应当如何评价,直接影响既遂、未遂及量刑;不同罪名之间还存在适用争议,需要避免罪名认定偏差干扰量刑判断。
何佳俊、李颜曦律师如何找到突破口?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调阅全部卷宗,重新梳理人员分工、产品流转、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并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交补充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持续就法律适用问题与合议庭沟通。
第一,依据客观分工论证从犯地位。律师结合在案证据指出,S某系受他人邀约参与,主要负责仓储管理、人员组织等辅助性工作,并未参与犯意发起、产品策划、原料采购和销售定价等核心决策,获利也明显少于主犯。其实际作用具有从属性、辅助性,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第二,拆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律师逐笔核对S某参与的销售金额及359万余元未销售货值,推动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重新统计,销售金额及货值合计核减25万余元。同时提出,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与已经销售的既遂部分区分评价,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系统呈现从宽情节。律师将S某坦白、初犯、退缴3万元违法所得等情况,与其家庭负担一并形成完整材料,并提交村委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让量刑意见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支撑。
第四,厘清罪名适用逻辑。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可能存在的竞合问题,律师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参考案例,分析S某参与环节、主观明知程度及实际行为,避免罪名评价偏差造成不当量刑。
从七年六个月量刑建议到四年六个月,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采纳了关于从犯和犯罪未遂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S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大部分涉案金额属于犯罪未遂,并综合其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最初七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相比,刑期减少三年。
同类案件应重点审查哪些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仍应重新核查四项内容:当事人是否参与核心决策;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是否准确区分;未销售部分能否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已被完整呈现。对共同犯罪人员,不能仅因其参与生产或管理,就忽略其实际地位和作用。
常见问题
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未销售的产品是否计入涉案金额?
答:未销售产品的货值可能被纳入案件评价,但通常需要结合数量、价格依据及证据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未销售部分,可依法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问:第一次开庭后再委托律师,是否已经太晚?
答:案件进入庭审并不意味着没有辩护空间。律师仍可通过全面阅卷、补充质证、提交书面意见和核对量刑事实,争取纠正遗漏或不准确之处,但越早介入,通常越有利于系统开展辩护。
卓安始终坚持把每名当事人的实际作用辨清、把每一笔涉案金额核准、把每一项法定从宽情节落实到证据中,让量刑回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