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某被当场挡获24.5克毒品,且涉嫌多次贩卖毒品,团队律师成功辩护,最终仅获刑二年

2026-08-25

律师:艾述洪

案例类型:毒品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情简述

2012年9月10日20时许,罗某在成都市xx区xx镇xx加油站内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当场从罗某丢弃在附近草地上的封口袋内及其乘坐的红色奥拓车内查获净重为24.417克的白色晶体8包以及净重为0.0937克的红色片剂(即麻古)一颗。另有陈某、高某某等人指证罗某多次向他们贩卖过毒品冰毒。

2012年9月24日,罗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2年9月28日,罗某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

承办律师艾述洪接受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进行了当庭辩驳并在庭后提交了辩护词,对观点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承办律师总的意见为:对控方指控的被告人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有异议,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对根据陈某,秦某的证言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最后,提出了一系列对罗某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综合全案,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有六次供述,均稳定供述称其所携带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二)陈某的证言系孤证,高某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凌某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

(三)关于本案中罗某的量刑,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1、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罗某虽有前科,但距离刑满释放已满五年,不属于累犯。

3、罗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涉案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某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且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对被告人依法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本案被告人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罗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罗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被告人罗某通过艾述洪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大大减轻了其量刑幅度,又获从轻处罚,最终仅获刑二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本次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本网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