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装修引发刑事控告,卓安深圳分所周洪律师精准审查刑民边界,检察院决定不批捕
律师:周洪
案例类型:财产犯罪优秀案例
企业装修经营场所,却因一场延续已久的产权及合同纠纷,被控故意毁坏财物,公司负责人也因此遭到刑事拘留。对民营企业而言,这不仅关系到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卓安深圳分所周洪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的刑民边界、损失金额及客观证据展开审查,最终检察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随后被取保候审。
民事争议叠加刑事控告,案件难点不只在“是否施工”
A某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因公司装修租赁的经营场所,A某被多名相关人员控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随后被侦查机关以涉案数额较大为由刑事拘留。
案件表面上是装修行为造成财物损失,背后却牵涉历史产权、租赁合同及多方权利关系。周洪律师研判后认为,本案有三个问题必须查清:装修行为是否具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控告方主张的损失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现有客观证据能否支撑刑事指控。
如果不把这些问题拆开审查,很容易将复杂的民事争议直接转化为刑事责任。
从历史权属和合同关系入手,重新还原案件性质
经过多次会见,周洪律师详细了解A某租赁、装修及争议发生的全过程,并制作案件时间轴和人物关系图,梳理公司、产权相关方及多名控告人之间的关系。
律师没有只看装修行为本身,而是将相关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纳入证据审查,逐一核查多名控告人对A某的指控,重新分析争议产生的背景、施工行为的依据以及各方权利边界。
结合现有材料,律师判断,本案本质上是历史产权及合同纠纷延伸出的施工争议,依法可以通过民事协商、诉讼等途径解决。A某装修经营场所,是基于企业经营需要实施的行为,不能仅因相关权利人存在争议,便直接推定其具有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
核查损失计算依据,形成三项关键法律意见
在厘清刑民关系的同时,周洪律师进一步核查涉案损失的计算依据和纳入范围,通过制作证据索引、检索同类案例、调取补充证据,对指控所依据的金额及证据进行逐项审查。
在此基础上,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进行当面沟通,重点提出:
第一,A某实施的是基于租赁经营需要的装修行为,缺乏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第二,现有证据所反映的涉案损失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A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没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符合不批准逮捕及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企业负责人恢复自由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律师意见进行审查,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对A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A某随后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对A某而言,这一结果不仅意味着恢复人身自由,也降低了企业因负责人长期羁押而陷入经营停滞的风险。需要说明的是,不批准逮捕属于案件阶段性结果,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终结,后续仍需根据案件进展继续依法处理。
卓安始终坚持从事实、证据和行为本质出发,准确区分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避免企业正常经营行为被不当纳入刑事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