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涉嫌制造毒品,团队律师成功辩护,仅获十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毒品犯罪优秀案例
一、案例简述
2013年3月,被告人L某、J某、S某经共谋,由J某出资,S某辅助采购制度工具及原料,L某在本市L乡某村陈某住房内制造毒品,由于技术原因只制造出毒品半成品。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L某伙同S某乙将部分把成品及制度工具转移至本市C镇某出租房内,L某继续制造毒品,S某乙在旁协助。 2013年4月1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将正在制毒的L某现场挡获,现场查获固液混合物17196.25毫升,净重12807克。经C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分析鉴定,检材中每100克含甲基苯丙胺0.001克。所制毒品含甲基苯丙胺约0.128克。
二、辩护思路
以罪轻辩护为基础,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被告配制出的溶液中甲基苯丙胺含量极低,不能视为毒品半成品,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