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某贪污案获得部分罪轻认定及从轻处罚
律师:成安
案例类型:职务犯罪优秀案例
承办律师: 卓安律师团队
一、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G 某在担任成都铁路局相关职务期间,因长期沿用单位惯例管理并使用单位商铺租金,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贪污罪,涉案金额高达 24 万余元。若罪名成立, G 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年近六旬的 G 某此前无犯罪记录,案发后家庭陷入困境,个人声誉及职业生涯受到严重冲击,亟需专业辩护以厘清单位行为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争取依法从轻处罚。
二、案件的难点与风险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 第一,行为定性争议巨大。G 某辩称租金管理系沿用单位历史惯例,资金用于科室公务支出和内部福利分配, 符合单位意志, 但公诉机关坚持认定为个人贪污行为;第二, 犯罪对象性质存疑。涉案租金源于无合法产权的违章建筑,辩护人主张其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共财产”;第三, 数额认定复杂。租金部分用于公务支出, 需精确剥离个人占有部分;第四, 自首情节认定存在争议。G 某虽主动配合调查,但法院未采纳其自首辩护意见。此外,同案人员未被追责,若 G 某单独定罪可能违反司法公平原则。
三、律师的制胜之道
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制定了多层次辩护策略:首先,紧扣贪污罪构成要件, 论证 G 某的行为属于延续单位惯例的集体行为,资金使用具有内部公开性,不符合贪污罪“个人秘密窃取”的特征, 并指出涉案款项因来源不合法不属于公共财产;其次,针对数额指控,通过支付单、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剥离 46,140 元公务支出,将个人实际占有金额降至 133,860 元;再次,强调 G 某系初犯、年事已高、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赃95,000 元,夯实从轻处罚基础;最后, 虽自首意见未被采纳, 但成功争取到坦白情节的司法认定,为量刑减让提供关键支撑。
四、最终成果
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在判决中明确扣除公务支出金额,认定 G 某贪污数额为255,260元,并采纳其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尽管未改变贪污罪定性, 但刑期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中已退赔部分依法处理, 剩余款项继续追缴。辩护有效避免了量刑过重,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 本案判决书 (部分展示)

